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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販賣毒品案,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包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2022年9月13日9時許,吸毒人員江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被告人李某某向其欲購買200元的毒品海洛因,李某某告知其還需要120元的路費,江某同意后通過微信轉給李某某320元。隨后,李某某從楊某(另案處理)手中購買了200元的毒品海洛因。之后,李某某從購買的該小包毒品海洛因中分出一小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其余部分毒品海洛因被其販賣給在洪江市安江鎮(zhèn)某醫(yī)院住院的江某。
2022年9月13日20時許,吸毒人員肖某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被告人李某某向其欲購買200元的毒品海洛因,李某某收取200元的毒資后又從楊某處購買200元的毒品海洛因,李某某將購買的毒品海洛因分出一小部分用于自己和包某某吸食,將其余部分毒品海洛因要包某某送給購買者肖某某,包某某為了獲得免費吸食毒品的好處,在明知是毒品海洛因的情況下仍然將該小包毒品海洛因送給肖某某。
2022年9月14日9時許,吸毒人員江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被告人李某某向其欲購買30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要其幫忙購買一包煙,李某某在收到江某微信轉賬310元后又向楊某購買300元的毒品海洛因,李某某從購買的該小包毒品海洛因中分出一小部分用于自己和包某某吸食,將其余部分毒品海洛因要包某某送給洪江市安江鎮(zhèn)某醫(yī)院住院的購買者江某,包某某為了獲得免費吸食毒品的好處,在明知是毒品海洛因的情況下拿上該小包毒品海洛因前往洪江市安江鎮(zhèn)某醫(yī)院送毒品,在到達洪江市安江鎮(zhèn)某醫(yī)院一樓大廳時被民警查獲,包某某主動將販賣的該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給民警,經(jīng)稱量,凈重為0.146克。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販賣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屬于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李某某、包某某非法銷售毒品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包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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